司法公开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指征,又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载体。作为架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制约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司法公开在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都有积极推动的强劲动力。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点部署。强调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司法公开改革是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的需要。
司法公开的基本内涵
对司法公开的研究,应当基于对司法内涵特征及司法权功能的准确把握。司法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因而必须在争议中保持中立立场,并通过程序和规则的设定使争端双方共同参与,作出只对特定当事人和诉讼事件有法律约束力的判断,其效力一般不及于其他公众。中立性、被动性、权威性是司法权的基本属性,但司法权本质功能在于权利救济。通过司法权的介入有效地为那些受到侵害的个人权益提供救济,体现人权保障的要求。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防止司法权的专横、蛮断与恣意扩张,司法的过程、结果以及司法结果所形成的依据、理由必须公开、透明。如此才能保障争议方通过平等充分地参与而维护合法诉讼权利,保障公众通过全面了解和监督司法而增进对司法的信任。
司法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有联系也有区别。司法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均基于公权力接受监督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但政府信息具有行政属性,行政权因实现社会控制以及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其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秘密性,且某些内部准备性行为的信息由于不涉及具体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公众,属于豁免公开的信息。可见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还是对信息结果的公开。而司法权必须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司法公开既包括过程公开也包括结果的公开,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开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更广。
在司法公开中,审判公开应当比检务公开更直接、更深入、更透明。审判权是纯粹的裁判权,其司法活动绝大部分必须在法庭审理中实现,通过庭审的公开来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参与对抗,也通过庭审的公开使裁判者兼听则明。相比审判权而言,检察权属于准司法的范畴。在我国,检察权被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同样要求其秉持客观中立立场,审查批捕所承载的司法审查任务以及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都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检察权能和属性是多元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监督,但因侦查权所体现的鲜明的指令性、秘密性、效率优先性,使侦查权更多表现出行政权的特征。公诉权兼具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的任务,其追诉带有主动性并需以公共利益为考量,但作出的决定绝大部分不具有终局性。因此,检务公开的改革在内容、方式、时机上要体现适度、适当、适时。
司法公开的理论基础
无论是西方司法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公开都蕴含着丰富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
司法公开是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表征。司法公开是作为封建司法擅断和秘密审判的对立面而出现的。欧洲中世纪奉行司法神秘主义,秘密审判为司法专横、法官擅断提供了空间。贝卡利亚最先倡导公开审判,认为应当将公开审判权赋予当事人,使其获得公正裁判。随着人的主体性思想以及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许多国家将司法公开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法律中予以确认。如美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司法公开的权利赋予被告人。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确立了司法公开为每一个人的一项基本程序权,从而使司法公开上升到人权的高度,并成为世界普遍适用的一项诉讼原则和司法准则。
司法公开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其核心思想是以人民的力量制约、监督权力。司法公开就是要通过透明化司法接受人民监督,让人民群众来评判司法工作、司法活动是否符合以他们的意志制定出来的宪法和法律。
司法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公开透明司法既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是社会公众的民主权利。被各国宪法视为维护民主和法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一国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形象的直接反映。新中国建立以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司法公开制度伴随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不断丰富而进一步健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致力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人权保障理念进一步深入。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我国宪法修正案;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司法公开也随之迈出较大步伐。
推进司法公开改革的现实意义
推动司法公开改革是促进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要坚持司法为民,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公开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使人民群众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知悉司法机关、参与司法活动、监督司法权正确行使,确保司法的人民性和公正公信。
推动司法公开改革是提高司法人员业务素能,防范司法腐败和司法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司法公开使司法在镜头下、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促进司法人员自觉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和提升,提升自身在分析事实、判断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能力,以更高的素质和水平迎接司法公开公正的挑战,推动司法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同时,司法公开也是对司法权行使的规范和约束,促进司法人员加强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廉政司法,最大程度挤压利用司法权寻租的空间。
推动司法公开改革是增进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维护司法权威的有力举措。司法公开是司法机关权威的来源,亦是其首要的义务。通过公开让公众和当事人及时了解司法活动的运行情况,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使人民群众透过具体案件,对自身法律行为和国家司法活动,建立一种较为稳定的预期和评判,并以此来指引和协调自身行动,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能主动及时地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同时,人民群众通过观察司法事实和证据的形成过程并透过司法的释法说理,增进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度,有利于司法裁判能够得到更好地执行。
推动司法公开改革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司法公开在延伸功能上可以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是人们行为规则的参考,为公众提供规范行为的法律指引和防范纠纷的法律依据。同时,司法公开的相关信息充实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实现了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如法院通过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检察院健全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体系,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促进了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的建立。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