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配套措施
2014-10-09 11:11:36 作者:赵新 王晓敬 来源:检察日报
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司法实践表明,该制度由于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再加上罪名等条件的限制,可适用的案件很少。而在适用程序上,因事前存在一个社会调查程序、中间存在一个考验程序、事后存在一个帮教程序,增加了适用难度。为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原则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应规定具体的适用主体。附条件不起诉在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能够发挥促进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外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一样,只要罪行较轻、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就可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但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般可适用于某些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或盲聋哑人等。待以后条件成熟后,再取消对特殊群体的限制,并且可以适用于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或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
开展多方位的调查工作。办案人在案件受理后应尽快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进行沟通,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和学习经历、社会关系状况,分析确定犯罪原因以及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平常表现及结交人员的情况,这也是判断是否具有帮教条件的关键之处。利用派驻检察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办案人员可以在派驻检察室人员的协助下开展远程讯问、社会调查和帮教考察。委托司法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仍由该司法局协助对被不起诉人进行社区矫正。
建立多部门考察帮教联动机制。成立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牵头的考察帮教小组,小组成员由案件承办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及所在学校、社区矫正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组织全方位的考察与帮教。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不同罪名采取不同的矫治和教育措施,并积极发挥各考察小组成员的优势地位,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同时,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学校等机构适时举办法制教育讲座,以组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的方式使其接受教育。合理确定考察帮教的频度。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确定考察期限为六个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每个月考察一次,对于确定考察期限为一年的,则可以每两个月考察一次。
做好考察期满后的处理工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有保证金的,应当立即退还保证金。对于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当解除扣押、查封、冻结。对于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具体的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执行完毕后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届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的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作者单位系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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