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的认定与处理
2014-10-17 11:53:01 作者:关福金 来源:高检网
当前,腐败呈现出新的情况新的特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大搞利益输送,影响十分恶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讲话时指出,当前一些单位和干部存在突出问题,“有的滥用职权,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借权营生”。因此,有必要对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问题做一些探讨。
“利益输送”的基本含义
“利益输送”概念最早在2000年提出,原意是指通过地下通道转移资产的行为,主要是用来界定企业控制者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或非法行为。此后,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研究“利益输送”的含义,但大多是从经济、金融领域对其进行探讨。后来“利益输送”的概念开始进入不正当行为研究和反腐败视野。有人从多个视角思考这一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把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以绑标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搬与私人的行为视为“利益输送”的基本含义。
在我国,“利益输送”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少有人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利益输送”的含义,即使有些研究,也大多比较笼统和宽泛,当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利益输送”就是为他人谋利,于是简单地把“利益输送”作为贿赂犯罪来加以研究。
笔者认为,在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为特征的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日益突出的“利益输送”的含义作深入探讨,特别是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益输送”问题,人民群众对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深恶痛绝,因此,研究“利益输送”应当聚焦到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问题上,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现实语境下,应当把“利益输送”的基本含义理解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身份、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和影响,亵渎公众信任,违反规定将公共利益转与他人而使他人获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质是滥用职权
如前所述,当前通说观点认为“利益输送”就是为他人谋利,就是贿赂犯罪。这就带来一个难题:如果当事人进行了利益输送,但是没有收受钱财等回报,或者推定可能收受钱财,但囿于时空条件和认识能力的局限而无法证明,而这种利益输送行为又确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损失,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的本质是滥用职权。从汉语字面理解,滥用中的“滥”,是指泛,不加节制、不加选择的意思。刑法中的滥用职权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9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犯罪,也表述为滥用职权或地位,即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实施或者不实施一项行为,以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获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可见,以利用身份、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和影响,亵渎公众信任,违反规定将公共利益转与他人而使他人获利的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的特征,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的本质是滥用职权。
如何处断
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行为有以下特征。
一是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即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二是具有“利益输送”行为,即利用身份、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和影响,亵渎公众信任,违反规定将公共利益转与他人而使他人获利的行为。
三是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或故意。
四是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实践中,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收受贿赂达到法定标准,构成受贿罪的,应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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