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毒品乘火车 是非法运输还是非法持有
2014-11-06 20:27:34 作者:苏艳 来源:人民公安报
乘警在列车上开展毒品查缉工作,从旅客范某手提包内查获一小包可疑物品。经鉴定,该物品为海洛因,净重0.5克,范某交代是为了自己吸食。
【定性分歧】立案追诉还是治安处罚
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办案人员产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属刑事案件,应以非法运输毒品罪立案追诉。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三)》)第一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该条明确规定,“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本案嫌疑人范某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可认定为“非法运输毒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理由是按照上述《规定(三)》第二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该条也明确规定了“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范某随身携带的海洛因低于10克的立案追诉标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1项予以治安处罚。
【法理分析】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为宜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二:第一,在排除贩毒行为的前提下,嫌疑人在车上随身携带少量毒品,与嫌疑人在家里或其他场合持有毒品,仅表现为持有地点和方式的不同,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无分别。如果仅因场合不同而使持有行为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有违罪刑相适应和过罚相当原则;如果车上“携带”毒品的行为一律定性为“运输”,则“非法持有毒品”罪名在该种场合将毫无适用余地。
第二,此种情况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并不会导致对毒品犯罪打击不力的后果。一些办案人员认为,毒品案件往往是小线头牵出大线索,对携带少量毒品人员仅进行治安处罚,不利于进一步深挖。此种担忧实无必要。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如果调查中发现嫌疑人还参与了其他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知悉他人的毒品犯罪活动,可按上述规定将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或另立刑事案件开展侦查活动。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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