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保障良法善治之源
2014-11-15 09:27:36 作者:刘宪权 来源:解放日报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段出自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的名言,被习近平总书记在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情况说明时加以引用,由此阐述司法公正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一旦缺失,社会公平正义就会遭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也就难以保障。但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遭遇空前危机,群众上访不断涌现、群体事件频繁发生。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六大部署: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六大部署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将起到全方位且深层次的作用和影响。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共同原则和要求,它要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只能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为保证司法独立,《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律职责保护机制等。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它的推动需要打破既有司法职权配置的格局,进而重新调整和分配。在司法领域,职权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并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为实现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决定》 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完善审级制度等。
严格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严格司法要求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司法机关只有切实做到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为推进严格司法,《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
人民参与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动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对于司法权力而言,司法活动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实现司法公开的有效路径,司法公开只有让人民参与,才能彰显司法的人民性,才能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增强人民司法的公信力。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动力所在。
人权司法保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司法权力机关,应当始终把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作为重要任务,不仅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打击侵犯人权的犯罪,更应当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办案等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所在。
监督司法活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换言之,权力具有天然的膨胀性和向恶性,只有对权力予以足够的约束和监督,才能防止权力滥用。对于司法权力而言,只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内部制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明确要求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出现舆论审判,可以说,这是为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避免外部监督转化为司法干预。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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