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防范:健全机制是破题之径
2014-11-21 11:29:49 作者:刘桃荣 罗永鑫 来源:中国长安网
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刑事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法学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于近日举办了“刑事错案防范与责任追究机制”研讨会。60余位专家学者与实务界人士围绕健全刑事错案防范、纠正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转变司法理念是关键
“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关键在于执法理念。”武汉大学教授莫洪宪认为,必须树立现代刑法观,恪守刑法客观主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握评判客观事实和证据,推动法律共同体的职业养成,从源头防范刑事错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姚莉认为,防范错案除了转变观念,还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办理案件,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要正确认识刑事错案成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认为,我国刑事错案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上“庭审虚化”、机制上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制度上责任不清。武汉大学教授康均心认为,人类认识有天然的局限性,一些错案的发生是出于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且从历史意义来说,很多错案的发生由于影响巨大,在客观上推动了司法改革,应理性对待错案成因。
“要推动司法理念向多元平衡转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查日平认为,应当以无罪推定为先导,完善并落实被追诉人用于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彬林提出,应当正确认识公权与私权的源流关系,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逐步实现由公共利益优先向被追诉人合法权利保护优先的转变。
推进改革不断完善诉讼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提出,防范刑事错案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认定标准及运行程序,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
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陈重喜提出,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从优化外部环境、强化内部规制措施、完善证据体系三方面构建多维化、规范化的刑事错案控制模式。
武汉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晨认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范围,明确侦查策略与“诱供”的区别,把握“瑕疵证据”的补正与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条件和适用程序。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检察长胡捷提出,在证据理念上要从“依赖言词证据”向“重视实物证据”转变,从“轻证据合法性”向“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转变,全面收集与运用各类证据。
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最有效手段。湖北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汪少鹏认为,辩护律师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具有不可替代性,应健全落实辩护制度,完善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和保障律师发表意见程序,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重大案件在场权,扩展辩护律师权益被侵害的救济途径,保障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申诉环节充分行使辩护权。
着力健全防范和纠正机制
与会代表提出,为防止冤假错案,公、检、法机关必须厘清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坚守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独立审判的角色定位,实现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审判中心主义”。
从规范侦查的角度来说,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穆书芹提出,应当规范讯问、辨认、物证收集、检测等侦查行为,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严格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实行讯问后法医检查、记录制度。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角度来说,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认为,检察机关应根据诉讼阶段调整角色职能。在诉讼监督中,要坚持适度原则,适时提前介入,尊重法院独立审判,坚持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纠防错案中的作用。从完善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机制来看,有与会代表认为,审判机关应当坚持以证据和法律作为依据居中裁判,健全立案与庭审分离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等。从完善司法人员职业化保障机制来看,武汉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陈卫宁认为,应尊重司法规律、科学规律,着力于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考评机制完善。
在纠正错案方面,合理界定刑事错案,是综合判断、有效防范和刑事错案得到救济的基本前提。湖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磊认为,应坚持客观因素标准,以案件结果对外发生作用为依据来认定刑事错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杨宗辉认为,故意的、人为的错案是可以避免的,错案的追究、追责只能针对司法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办理的错案,应当防止在纠正错案过程中发生错案。
与会代表认为,需要学习借鉴域外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错案纠正与救济机制。首先,用开放的心态构建刑事错案纠正机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詹建红认为,在落实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时,首先应确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无论办案人员的主观心态如何,只要生效裁判的结果违反实体法或者违反程序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就应将其纳入刑事错案救济的范围。其次,应从人权保障的高度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有代表认为,要区分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根据各地发展实际,提高错案赔偿标准。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社会补偿体系,包括提供教育机会、心理辅导、医疗服务和工作训练等,帮助无辜者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第三,要严格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武汉市公安局副局长夏俊认为,当前错案责任追究启动难、责任认定不明确、终身追责机制缺乏。为此,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职能部门,强化追究主体的责任,健全责任追究的启动机制,细化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的具体形式。有与会代表提出,目前可由办理错案的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案件承办人追责。待时机成熟后,可成立统一的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司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或罢免事宜。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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