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反映21世纪时代特征
2014-12-03 12:05:44 作者:王利明 来源:高检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我们编撰的应是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我认为,我们所编撰的应该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与风格、体现时代精神、反映时代特征的21世纪的民法典。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磨坊风格的民法典的杰出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法典的杰出代表,那么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杰出代表。
民法典要反映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与互联网信息及大数据时代的特点。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已进入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同时也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首先,随着大数据商业化的形成,在民法层面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个人信息权是否应当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纳入民事权利体系,或者纳入人格权法进行特别规范,是我们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其次,隐私权的重要地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例如《法国民法典》修改时增改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相当于把隐私权上升至民法总则的高度。美国迈阿密大学的一位教授在其文章中指出:“高科技发明,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这些发明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那就是威胁了我们的隐私,如今隐私权已经变成了所谓的临隐权。”因此,当代法律最大的挑战,就在于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这也对民法典的编纂带来了挑战。再次,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一些交易的公示方法,例如无纸化证券已经在证券交易中大量采用,且深刻改变了传统有价证券的规则,物权法业已规制的应收账款质押、动产抵押等大规模采用了互联网登记的方式,这是互联网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带来的冲击。最后,大数据既孕育了全新的知识产权,也使得知识产权被侵害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民法所面临的新课题。有学者指出,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采取共同的规则;也有学者认为,对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应采取区别对待,这些看法都值得重视与进一步深入研究。
民法典要反映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经济全球化伴随着法律的深刻变革。首先,全球化促进了交易规则的国际化,尤其在合同,特别是买卖、保险、票据、融资租赁等纯粹的交易规则领域,两大法系都逐渐开始走向融合,我国的相应规范更应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实现国际化的要求。其次,全球化促进了法律渊源的多样化。现今学者的建议稿与一些组织协会制订的示范法,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软法”的作用。例如,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商事合同通则(PICC)在涉外仲裁当中被当事人作为实体法广泛援引。这些软法是否应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我们应如何承认它们的地位,都是值得考量的问题。再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惯例的地位与作用愈发突出。我国合同法业已承认交易习惯优先于任意法适用的地位,那么国际商事惯例是否也应当具有类似的效力,值得我们认真探讨与研究。
民法典要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特征。21世纪是一个生态危机的时代,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全球变暖、酸雨、水资源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都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严峻威胁,也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民法典更应强化“物尽其用”的理念,甚至把它作为一项财产法的原则固定下来。同时,应赋予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时承受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且以内在的、固有的形式在立法中确定下来。例如,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权利人不得砍伐自家园林里的树木。这不仅是一项公法施加的限制,更应成为民法层面的义务类型。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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