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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2014-12-18 17:53:46 作者: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来源:河南日报
原标题: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基于目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系统的规划和部署,在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责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重要作用
 
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这些重大任务,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的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因此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直接决定依法治国能否顺利推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肩负起责任和使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与依法办事能力具有重要的示范与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如何,能不能坚持依法办事,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显得尤为重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对老百姓具有极为重要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因此,《决定》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决定》指出,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与各级领导干部的组织、推动和参与。同时,《决定》对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客观的表述,指出,有的法律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部分社会成员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保障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势在必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领导干部带头践行
 
领导干部要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全面贯彻和落实宪法和法律精神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在整个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社会生活都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局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尊重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超越和偏离宪法和法律。对此,《决定》作出两项重大举措,把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要公开向宪法宣誓。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决定》强调,要自觉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作为自然人,各级领导干部与一般公民一样,但是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由于人性的缺陷、利益的诱惑及权力的扩张腐蚀性等原因,掌握权力的人往往容易滥用权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出,是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一项新要求。这就需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知法、自觉守法用法,培养和树立法治思维,作决策、定政策体现法治要求,化解矛盾、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使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领导干部要在保证公正司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针对目前我国一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官本位、权大于法、规则意识薄弱的问题,《决定》提出了非常重要的可操作性的新举措:第一,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第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这些举措对于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意识,保证依法办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执笔人: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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