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18-06-08 14:10:59 作者:编辑 来源:云南网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印发了《云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党的各级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是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务工作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州(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意见反馈等工作机制,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职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省委及州(市)、县(市、区)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以及党委管理党费的收缴使用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解决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部署及推进落实情况;

(六)党代表大会(会议)、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七)党委制发的依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党委领导的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情况;

(九)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乡镇、街道社区、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办理涉及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以及开展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确定公开内容,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以及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公开事项、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频次、责任单位等内容。党务公开目录及动态调整情况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委、省委各部门和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照党务公开目录、按照公开内容要求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按照“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党的组织有关部门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或者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必须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确保时间及时、内容准确。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的组织报告。党务公开涉及的相关材料按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向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通报、谈话等方式。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应当针对公开对象的实际情况,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公开。

各级党委以及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新闻发言人,规范发布程序,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已有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

有必要、有条件的党的组织也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七条 党员和群众向党的组织申请公开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党务信息,由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经审核可公开的按程序审批后向申请人公开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经审核暂时不宜公开或者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申请事项和办理情况向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迅速启动应对处置工作。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采取多种方式收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抓党建工作或者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上一年度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不力,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而公开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纪委、省委各部门,全省各级地方党委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党务公开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印发的《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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