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意见做好军人“三群体”优抚解困工作
服役期间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优先推荐到村委、社区工作
2018-08-02 08:11:59 作者:李东梅 周一青 来源:宁夏日报

8月1日,记者从宁夏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我区出台《关于做好军烈属、退伍老兵和现役军人军属优抚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抚恤、优待、社会救助、生活保障、帮助就业等方面为军烈属、退伍老兵和现役军人军属(简称军人“三群体”)解决实际困难,传导“为国家慷慨献身、国家不会忘记”的正能量。

《意见》提出,利用“八一”建军节、国防教育日、国家公祭日等,开展以尊崇军人、热爱国防、拥军优属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活动,褒扬彰显军人为国家牺牲奉献的精神风尚和价值导向。在创业就业方面,优先安排就业创业培训,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推荐到村委、社区工作。自治区每年联合举办就业招聘会,推进军烈属、退伍老兵和现役军人军属就业创业。在优抚政策方面,对新批准的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其遗属可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其中,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意见》明确,在保障基本生活方面,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军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增发抚恤金或采取其他方式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对因病致贫的军人“三群体”,符合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因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中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依本人意愿可入住当地光荣院集中供养。《意见》还提出,对军人子女自愿应征入伍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安排入伍。(记者 李东梅 周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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