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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超: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坚决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
2017-12-21 08:36:51 作者:编辑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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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接受本网访谈

访谈主题:

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坚决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

嘉宾简介:

刘建超,男,汉族,1964年2月生,吉林德惠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入党,北京外国语学院英语系英语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现任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访谈时间:2017年12月15日

访谈地点: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演播厅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做客我们的演播室,与各位网友展开交流,欢迎您!

刘建超: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浙江在试点中如何全面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精神?

刘建超:浙江省委是这次改革的重要施工队。首先要把中央的决策部署,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性质、目标、要达到的效果吃深吃透,特别是要注意学习中央的有关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同时带着各级党委来学习,把中央的精神吃透。

第二,在学习实施过程中,如果有一些不清楚的问题,及时向上级进行请示,同上级进行沟通。

第三,要协助基层,特别是市、县一级,把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深、研究透,使各级党委以及各级相关部门能够把监察体制改革的性质、任务、目标吃深吃透。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坚持走下去。省纪委书记本人,省纪委各个副书记,都要走下去,和各个市、县的党委、纪委,就监察体制改革的所有问题进行沟通,大家共同研究一些问题,使中央的决策部署,中央确定的工作目标贯穿始终,一竿子插到底。使各级党委、各级纪委,都能够如期把监委建立起来,最终能够准确地、全面地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这三项监委的职责。

主持人:按照《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地区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试点省区市党委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浙江在试点中是如何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刘建超: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既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同时也是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

第一,在全省范围内,由省委牵头统一思想。省委既要自己学深学透,又要带动大家学深学透。

第二,机制保障上,我们成立了改革试点工作小组。这次中央要求各省成立工作小组,之所以叫工作小组,而不是领导小组,说明省委就是施工队,省委是执行这次改革的重要主体,主体责任是省委,这一点浙江省委认识非常清楚。同时,纪委作为专责机关,具体负责监察体制改革这项工作的实施。整个实施过程中,不管是开始时的转隶、组建、挂牌,还是后来的全面履职,省委包括省委主要负责人都要发挥主体责任。比如说,在组建过程当中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监察体制改革是体制改革,不仅仅是成立一个监委,而是要动员、调动各方面的反腐败力量形成合力。所以,只有省委发挥领导作用,只有省委来具体地实施,才能够使监察体制改革得到保证。

第三,监委履行职责的全过程,要坚持党的领导。重大的事件、重大的案件、重大的调查手段的实施,都要报省委主要负责人批示。市级、县级监委同样要对党委负责,党委要发挥领导作用。

第四,党委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在以后监委履职过程中要发挥重要作用。它能够协助党委使监委正确履职,使监委的反腐败责任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即将出台的《国家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来实施好。

主持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从浙江的实践来看,在改革试点的起步阶段,应该把握哪些环节?

刘建超:第一,吃透中央的精神。第二,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要逐渐地吃透监察体制改革的性质是什么,监委的性质是什么。在建立之初很多人容易把监委同司法机关类比,总是脱不开监委更像司法机关这样一种认识,但是实际上监委和司法机关并不相同。中国的监察体制是中国特色的监察体制,同世界很多国家不同,同我们的司法机关也不一样。

主持人:在人员、机构和工作的安排上,浙江在试点中如何坚持和体现“全融合”理念的?

刘建超:我们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的要求,抓紧抓实融合工作,确保人员平稳转隶、深度融合,对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意义非常重大。

第一,机构的融合。我想这里头有几个关键的融合,既然来了大家都是一家人,来了之后怎么安排?我们转隶过来的这部分同志,完全混编在新的机构设置中,不分你是原来在纪委工作的,还是原来在检察机关工作的。我们重新设置了机构,机构的融合本身就是改革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我们除了保留了过去纪委的综合部门以外,比如说信访室、案管室、审理室等等,这些室也都赋予新的监察职能。同时把原来的纪检监察室变成了执纪监督室和执纪审查调查室,既有纪委党内执纪的职能,同时也有国家监察的职能。所以,机构上就有很重要的划分,显得更科学。同时,为相关工作需要,专门设立追逃追赃部门,专门负责追逃追赃工作。

第二,能力的融合。相互学习,使这支队伍既能够负责党内执纪,同时完成好国家监察这样一项重要的任务。转隶这项工作非常重要。浙江省从检察机关划转编制1889人,实际到位是1645人,省一级有64人。这批同志转隶到监委来,同原来纪委的同志融合在一起,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我们讲这是一个“全融合”的重要环节。如何使这样一支融合后、转隶后新的建制队伍政治强、素质高,使它真正履行监委的职责,这是个非常重要的任务。转隶的同志过来,实际上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这里有个相互学习的问题。转隶过来原来检察机关的同志要向纪委同志学习党章、学习党规党纪,原来在纪委的同志也面临着重要的任务,要向转隶过来的同志学习与他们履行监察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执法能力得到切实地提高,使队伍变得更加坚强。

第三,感情的融合。两个部门的同志现在合成一家人,感情上如何走在一起,包括对业务工作的认识如何走在一起,能够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这个过程当中思想的融合、感情的融合,特别是转隶同志过来以后我们对他们的安置、待遇做妥善安排,关心他们并了解他们遇到的困难,这是组织上要承担的非常重要的任务,也就是说要增强转隶同志的归属感。我们现在内部已经没有“你们”、“我们”、“他们”,只有“咱们”这样一个称呼。大家已经是一家人,现在已经分不清楚谁是转隶过来,谁不是转隶过来的,由过去的2变成了1+1,现在1+1还等于1。

主持人:改革要于法有据,在试点过程中浙江在建章立制、完善机制方面做了哪些制度性安排?

刘建超:我们从建立之初就把制度建设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来抓。从开始到现在,我们相继出台了24项制度、45类法律文书和79个业务工作样板,基本建成一套规范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监言监语”制度框架。我们一开始从实践最亟需的制度抓起,把制定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监察留置措施的操作指南作为第一步,同步设计各类的监察文书,同时编制线索处置、执纪监督、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案件审理等十二个流程图。我们也制定了留置场所,对留置人员一系列的相关安排的配套制度,以及和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相衔接的具体办法。

这些制度的出台,在开始阶段并不都是强制性的,是指南,是一种建议。从省纪委(监委)层面作出的安排,供各级监委来参考,同时我们也鼓励各级监委在执纪过程当中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不把大家限制死。所以,我们坚持在实践过程当中检验和完善这些制度,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

主持人:监察体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浙江在试点中是如何强化各方面的协作配合的?

刘建超:所谓“监察体制”不仅是监委一家的事,监察职能的行使,形成反腐败的合力,整合各类反腐败的力量,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参与,这里头当然监委来负专责。它是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也有各自的职责,比如说,公安机关要与监委合作,使监察法能够通过司法机关的协助,得到切实的落实,这非常重要。大家说监委有自己的执法权了,是不是其他机关就没有事情了,就不用参与了,留置你们自己管了,实际上不是的。转隶涉及到人大、组织部、编办,浙江省这些部门都非常重视,确保转隶工作非常顺畅。在履职过程中,比如说对一个留置对象的控制,到留置过程对他的监护、安全保障等,这个过程当中,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形成合力,形成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主持人:改革试点工作中,监察留置措施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能否介绍一下浙江在用好留置措施上有哪些具体做法?

刘建超:留置措施是非常重要的监委被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也是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措施,应该讲也是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当中的重中之重。

第一,正确理解我们对被授权的留置措施的使用。有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留置措施不能滥用。根据目前人大的授权,留置是对涉嫌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采取的措施。同时具备几种情形之一:比如说案情重大复杂,不采取留置措施难以使案件得到突破。二是可能会出现串供、藏匿证据这样一些情况。三是可能出现逃跑、自残、自杀的极端行为的可能性。所以,必须严格执行,留置措施的实施,我们必须对权限搞清楚。

第二,留置措施既不能滥用,也不能不用。留置措施是12项调查措施之一,也是非常重要的措施,是使案件得到集中突破的非常重要的手段,要敢于采取留置措施。

第三,不要完全依赖留置措施。现在我们将留置措施取代过去的“两规”,很多人习惯于用过去的“两规”来突破案件,现在来看也要善于不通过留置的措施就能够使案件得到突破。到目前为止,浙江省一共对160个监察对象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70%以上,也就是主要的监察对象都移送了司法机关。同时我们有110人没有用留置措施,也使案件得到突破,移送给了司法机关。留置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所以,特别是试点过程中对留置措施的使用,严格管理、严格审批,市级留置由省一级监委审批,县一级由市一级监委审批,同时报省纪委(监委)备案。

主持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浙江试点一年来,取得了哪些成效?

刘建超:一是建立了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通过组建省、市、县三级监委,构建起了党统一领导下纪律管全党、法律管公职人员相结合的治理腐败体系。特别是通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决策执行机制,以及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体制,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和决策机制上,都确保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整合了分散的反腐败资源和力量,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通过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实现了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资源力量和手段措施的集中统一。

三是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应该讲这样的全覆盖,对我们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继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进而实现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将发挥非常关键的作用。

据统计,改革前全省行政监察对象为38.3万人,改革后全省监察对象为70.1万人,增长了83.02%。应该讲全覆盖的改革红利在反腐败工作各个方面都形成了倍增效应。今年1月至10月,全省处置问题线索数同比上升77.1%,立案数同比上升0.9%,处分数同比上升8.8%;追回外逃失联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3名,其中“百名红通人员”1名,中央追逃办挂牌督办的人员4名。

主持人:十九大报告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社会各界也都很关心谁来监督监委的问题,能否介绍浙江在这方面的做法?

刘建超:有些人认为纪委、监委权力越来越大,谁来监督纪委监委是大家一直关心的问题。十八大以来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措施同样也可以用到监察委员会日常运行过程中,也就是强化我们的自我监督。我们高度重视对监委的自身监督,在机构设置、业务运行,以及职能履行方面我们都实行了一系列的重要制度,确保不出现“灯下黑”问题。

一是在机构设置上,省市两级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职责分开、部门分设,审查调查部门不固定联系单位和地区,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省纪委4位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分别分管信访、案件监督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不同的工作部门,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我们所有的问题线索,在处置过程当中都要经过会商机制,最后拿到纪委常委会、监委会上共同讨论通过,使这个过程中的跑风漏气、权力寻租,甚至可能出现不按规则办事情,谋取私利等一些问题,可能性降到最低。

二是新的工作制度,要求所有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决策和审批程序。不管是作出初核决定,还是作出谈话函询、立案、处分这些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坚持向上级监委、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省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也均报中央纪委备案,下一级也是同样如此。所以,不管是采取监察措施,还是对上请示、对下批复等,都要通过文字形式全面留痕,所有上级对下级的指示全要全留痕,口头指示都要有相关记录,使监察职能履行的全过程都有据可查。所有案件对监察对象的谈话、询问、讯问,以及监察留置的全过程,都是同步录音录像,这里面没有任何缝隙。

在这个过程中,大家最关心监察对象的权益如何保障?比如说一个留置对象,既有监委的工作人员对他进行调查,同时又有公安机关对他进行监护,形成相互配合,也是相互制约的机制,尽可能把可能有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严格执行涉案款物保管、工作监管、工作回避,以及说情、过问案件情况记录、报告等制度,严防徇私舞弊行为。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主持人:目前,全国各地正在推开试点工作,浙江还有哪些经验可以分享?

刘建超:第一,最重要的还是把中央的决策部署,中央对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完全地吃透,要读懂、弄通、落实好。

第二,目前来看要有完整的改革方案。磨刀不误砍柴工,一定要集中一段时间把改革方案想好、部署好,从各个相关的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形成比较全面完整的改革方案,尽管这个方案在后来的实施过程当中也有一些微调完善,但是那个方案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基础,为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第三,转隶工作一定抓好。前面已经讲了转隶工作中的融合,这个过程中切实把好转隶人员的政治关、廉洁关,转隶过来的人员要履行非常重要的职责,要确保政治关、廉洁关,同时对他的业务能力要进行考察。

第四,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帮助和制约都非常重要。现在从浙江省来讲,我们在省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党委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今后会发挥更重大的作用,来协调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监察职能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和出现的问题。

主持人:非常感谢刘建超同志。今天刘建超同志就“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这一主题,跟各位网友分享了浙江的改革经验。非常感谢刘建超同志做客《在线访谈》,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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