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让最广大人民满意
——事故多发期背景下安全生产领域事故调查处理的思考
2013-03-08 10:08:07 作者:于少贵 来源:中国思想政治工作年鉴

古人云:“处天下事,当以天下之心出之。” 公,就是要出以公心。对于手中的权力要心存敬畏,始终铭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仆,就是要增强服务意识,勤勤恳恳为人民办事。每一名党员、每一名公务员,无论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都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此为温家宝总理对“公仆”二字的妙解。

应该说,干部的一个最基本的角色就是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人。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但在我们实际的行政工作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否充分体现出这个根本宗旨,是摆在我们面前非常现实的考验。记得我的老师张蔚萍教授曾教导我说:“检验理论和行为的标准是实践,这个实践不是在真空里,不是挂在口头上,他在人民当中,广大人民的满意是唯一的标准”。

针对这个既理论又实际的论题,我结合近期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作为安全监管系统一名分管人事、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和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培训工作的干部,我不可能脱离自己的工作实践高谈阔论,同样文中涉及的观点也只局限于系统内所遇部分问题的分析。仅供参考。

 

一、发生在身边的两起安全生产事故案件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到国家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大事。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好转。党和人民以及《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条例等赋予了我们安全监管的职责和义务。作为战斗在一线的安监战士们,我们肩负的职责是庄严而神圣的。

然而今年以来,几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案件,却让我感到很是疑惑和不安。有两个突出的案例不妨写出来供读者分析(文中所列市、县名未用真名,乡镇、村和涉案人员均为实名)。

(一)专职安监员陈晖因三魁镇洋溪河溪便桥施工工地“6.24”坍塌事故被检察院拘留侦察

2011624日上午9时许,某县三魁镇洋溪河溪便桥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县安监局依法牵头组成由安监、公安、监察、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初步认定,该事故属道路(机耕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事故直接原因为:便桥跨度较大,支模架搭设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模板支架支承方案不合理,支架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以及支架水平杆、立杆局部安装不到位,造成模板水平受力不均,导致支模架整体坍塌;还有就是民工吴某和苏某(死者)两人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事故间接原因为:可溪村委会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个人;道路施工未经交通部门的许可;建设项目负责人庄期显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

71 9日,该县检察院调阅了该起事故的调查资料,传讯建设项目负责人庄期显、可溪村委会书记毛显楼后,于82日晚上10时左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该县三魁镇洋溪办事处(原为洋溪乡)专职安监员陈晖(女)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88日下午2时左右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

事件到这里并没结束。88日,本人专程前往该县了解情况。在当天的情况了解会上,检察院的同志说明了陈晖拘留的依据:

1、《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于本案。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应该由安监局承担责任。

2、陈晖本人到过现场未发现问题,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涉嫌犯有渎职罪。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这两条罪状。就第一条而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安委会成员单位中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安委会成员单位是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承担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职责。负责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而相关部门,才直接对行业的具体工作和安全负责(部门三定方案,有明确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4号令)里对相关的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中明确指出“要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监、公安、交通运输、消防、国土资源、建设、质监、电监电力、经信、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各地市县为贯彻(浙委〔200988号)号文件,都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也都有了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这一条罪状过于牵强。

针对第二条罪状。会议期间,本人于会场外约见当事人陈晖了解详情,她一口否认去过现场。我问“那为什么检察院那里有你承认去过现场的录相,录音和笔录?“她说”我害怕,书记一解释我就说去过。“尔后询问村委会书记毛显楼,他说“陈晖真的没去过现场,我出于好心找了两个证人证明她去过现场,怕如果没去过现场她的责任会更重!”鉴于此,本人将两名当事人带入会场当面说清楚真相。这样的假事实竟成了罪状的依据。因此,第二条罪状也不予成立。

(二)某县望里镇安监所所长韩志宏因“10.14”火灾事故以渎职罪被检察院拘留

20101014日晚上2315分许,某县永健棉纱制品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烧毁建筑面积336m2,造成4人当场死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354030元。

这是一起较大的火灾责任事故。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厂梳棉车间梳棉机作业时产生火花引燃飞花蔓延所致。而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1、康健厂未经审批擅自将厂房扩建延伸到民房中,属违章建筑,致使厂房与民房紧紧相依,没有防火间距,民房属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且未完全实施消防分隔,使火势蔓延扩大,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2、望里镇党委、政府及安监所、专职消防队、公安派出所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没有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全面深入排查隐患,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该安全隐患,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事故的处理情况我之后获悉,望里镇安监所所长韩志宏因“10.14”火灾事故以渎职罪被检察院批准拘留。

第二天我召集县政法委书记,分管的县长、检察院检察长,办案检察官,市安监局纪检组长,法规处长、县府办主任,事故镇的镇长,安监局领导一起开会了解情况,会上和会后对事故的处理上政法委书记,检察院检察长同志遵循依法办案,实事求是的原则,发表了很好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对乡镇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装备配备、队伍建设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里都提出明确要求,但三级政府的明文规定,在该镇都未得到落实,政策到基层成了空头文件。实属悲哀。

不仅如此,很多细节也是耐人寻思。

20101014日望里镇康健棉纱制品厂发生火灾。

201012月份安监所长韩志宏,又被镇政府任命为“消防安全监督站”站长(这个站省市消防部门早就要求成立而该镇没有成立)。

20111月份,韩志宏的安监所长和消防监督站长职务被镇里同时撤掉。

20113月份,韩志宏以“玩忽职守”罪被检察院批示拘留。

时间的叠合和事情的巧合程度让人惊叹。还有一段值得玩味的对话——检察院对韩志宏实施拘留时,某位主要镇领导说:“小韩你就自认倒霉吧!”

这难道就是我们某些基层镇乡干部对血腥事故的态度?这难道就是某些干部对生命的敬畏?这难道就是口中所谓的为人民服务?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怎么就唤不醒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的良知?!

 

二、这两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什么

事实上,这两起安全生产案件并非偶发,在全国也并不少见。然而这两起案件在全省安监系统引起极大震惊!这不仅让我们想起2009年湖南娄底48名安监员集体辞职的事件,再一次拷问着严厉问责制下安监员的生存状态。

其一,安监员工作如履薄冰。安监员的作用到底有多大,这也是许多安监员面临的困惑。从法律上讲,每年下发的诸多文件,在一些地方难以执行到位,但责任追究时,却是失职、渎职的依据。安监工作就像走钢丝,随时都有危险。许多安监干部在安监岗位的事业心受到动摇,人人自危。一些基层安监干部岗位调整后,向省局报“喜”。某市安监员一年培训80-100人,第二年所剩不足百分之二十。为了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有些甚至在培训中故意考试不及格,不愿领监察证。

这也许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是个实实在在甚至不是个案的事实。

其二,我们一些检察机关的同志特别是年轻的同志,不能很好的学习法律法规,不能全面掌握法律法规条例,部门规章,政府令的真正含义;在案件处理中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定性有误差;只强调“我们可以独立办案”对错案又不敢承担责任。不客气的说,有些案件有待于进一步调查但却草草结案,有些甚至也不排除有为完成“渎职和玩忽职守”罪案件结案考核指标的嫌疑。

谈到这点,突然让我想起1897年德国曾经有过一起“癖马案”的判例。一个马车夫受雇于人,以驭马为生。其所驭之马有用尾巴绕住缰绳并用力下压的恶癖,极其危险。马车夫多次要求换马,却遭雇主拒绝,且被雇主以解雇相要挟。马车夫迫于生计,只好依从。一日,马恶癖发作,马车夫无法控制,致使一路人被撞伤。检察院以过失伤人罪提起公诉,但是法院认为,马车夫为生计所逼,在事实上无法期待其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拒绝驾驭此马,故其不应负刑事责任。

尚且不从司法角度谈其意义,但让社会和谐和个人正义达到统一,这一点值得在案件处理中思考。

其三,安全监管权力层层下放,有的甚至下放到街道、乡镇。而这些基层组织受到执法能力、执法条件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使监管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如街道、乡镇中的监管人员,不能行使相应的权力,但承担了监管失职的风险。个别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疏于管理,急功近利,甚至推卸责任。不少乡镇安监员抱怨:“安监人员责任大,权力小,出事还得当替罪羊。一出大事故,上级肯定追查责任,企业主花钱能摆平,想方设法不承担什么责任,而检察院总能找理由起诉我们。”

其四,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密切的沟通和协作。有些部门利益摆在了不适当的位置,甚至有些部门有利的就马上出台“规定”,不利的能推就推,造成监管工作在某些领域的空白等。

 

三、这两起案件提醒了我们什么

毋庸讳言,这两起案件带给我们震惊之余,更多的是需要汲取其中的教训。

首先,我们要正视全省乃至全国当前生产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和社会稳定大局。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3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曾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时,就指出:哪个县没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那个县长就是安监局长!

虽然近年来安全生产状况整体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势头。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是少数行业(领域)较大、重特大事故上升,少数地区重特大事故上升,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环比上升。

安全事故的频发高发,牵动着中央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心。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正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崇高宗旨。

其次,我们现在的监管模式要走出误区。当前我们政府乃至各级部门对企业大多采取“保姆式”管理,即企业发生问题由政府“买单”,追究政府官员和管理部门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助长了某些企业不严格按法律条例约束自己的行为。

本人2008年曾带团对巴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过交流。在交流中,就企业发生事故后的处理问题向巴方提问:“假如  某工厂发生生产事故,是否要追究政府部门和官员的责任?”回答道:“为什么?”。又问:“要不要追究监察人员的责任?”回答说:“又为什么?难道说强盗在大街上杀了人,你要把警察抓进监狱!”

巴西近1.8亿人口,全国监察员5800余名,由国家派驻各10万人以上的城市。他们的监察员在每个10万人以上城市派出12人,其职责:一是查政府立法是否到位,是否全面;二是查企业是否按法律要求健全了安全组织,是否按法律要求更新配齐了所需设备,人员上岗的培训及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这是他们监察员的职责(巴西施行的是州立法)。

这是怎样的一种监管模式?确实,企业才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可见,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地位作了明确规范和约束。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而言,更多的是监督、提醒和教育,甚至处罚,而不是照单买单。

其三,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格外重要。安全监管队伍之所以重要,主要基于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要求,是落实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工作方方面面都靠人去执行,靠人去做。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安全工作关键是个队伍问题,其中也包含了安全监管队伍。一方面,安全生产极端重要,另一方面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每年的万起事故,告诉我们这支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支队伍的素质必须进一步的提高。

安监队伍成立不久,经验不足且配套法规有待完善,机制体制还不够健全。希望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能够很好的重视安监队伍的人员配置,挑选一批骨干充实到其中,用正确思想来武装,在艰苦的环境里去锻炼他们,使其成为信念坚定、政治合格、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安全监管队伍,成为新时期改革和创新的骨干力量。

其四,我们的相关部门,特别是公检法部门,应当有一套成熟的沟通协调机制。重要的部门“令”和有法律效应的规定下发前要相互通气。事故发生后,政府都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请检察院同志参加。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上都有明确意见,公检法机关在独立办案原则下保持与调查组的沟通。这样也就不会出现文章前面所举两个案件类似的情况。真正做到依法公正、公平,让广大人民满意。

上文所提到的韩志宏同志,他所在的安监所,总共2名安监人员,再加上一名驻村干部(身兼数职),加在一起才两个半人。而面对的监管对象仅注册的企业就达600多家,没有注册的还有几百家,工作量之大,任务之繁重程度几乎无法想象。还有一个小细节,韩志宏的爱人已经到了癌症晚期,在上海住院治疗,但韩同志一直战斗在监管岗位的第一线。

其五,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本着对党对人民极端负责精神,在事故面前去正视问题,实事求是,勇于承担责任,体现出一位党员干部高风亮节的气质,而不是推诿扯皮,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责任推卸给别人。

我曾是一名飞了三十二年的战斗机飞行员,担任过飞行师长。我们的飞行干部不论发生多大的问题,甚至摔了飞机,牺牲了战友,都会实事求是的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所以这支队伍就有凝聚力、战斗力!同样道理,安全生产事故面前,面对无辜生命的逝去,面对一次次血的教训,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有承担其相应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的勇气;要善于从已发生的事件处置中总结经验教训,“吃一堑,长一智”,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毛主席早就告诫我们,“错误和挫折教训了我们,使我们比较聪明起来,我们的事情就办得好一些。”

(作者系全国思想政治工作科学专业委员会特约研究员、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厅级副局长于少贵)

上一篇:【2010】一个成功管理者必须具备高度的综合素质
下一篇:【2011】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努力开创山西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推荐图片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