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方式,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完善了监所检察的司法职能,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要在围绕日常监督和侦查办案两大主题的基础上,进行理念变革与制度更新,以消弭制约监所检察监督职能发挥的障碍,适应监所检察工作新形势。
强化五个意识
强化五个意识,是充分履职的逻辑起点。
强化全面监督意识。传统监所检察业务如日常监督工作不仅要规范和加强,新增业务,特别是刑诉法对监所检察的新增业务更要抓好。目前,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确实存在开展不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整个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确保监督到位,不漏项。
强化全程监督意识。刑罚执行,从交付、监管、变更,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纳入检察监督视野,做到监所检察监督工作全覆盖。对监管活动,包括“大墙内”的、“大墙外”的,从起始阶段到结束的各个环节,都要纳入监督的范围,以保障国家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强化合力监督意识。从检察机关内部讲,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对接协调机制。就外部来讲,要与法院、公安、监管部门建立衔接对接机制,打通沟通配合渠道,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机制和制度,借力推进监所检察工作,保障监督取得实效。
强化敢于监督意识。监所检察与被监督单位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治权威。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是不同的。监督不是越俎代庖,要依法履职、理直气壮地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否则,就是失职、渎职,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要按照最高检的要求,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注意工作方法,力争好的监督实效。
强化问题意识。工作发展不平衡,履行职责不均衡,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是监所检察工作客观存在的问题。要搞好工作就要创新,就要注意发现问题、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推进工作开展。有问题不可怕,关键是要正视它,解决它。所以,要树立问题意识,要有直面问题的勇气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抓好七个方面
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方面,主要是“事前、事中、事后”都要“跟着走、同步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职责,就必须要实施到位、履职到位。
财产刑执行监督方面,要建立内外沟通协调机制。首先要摸情况,把财产刑执行情况搞准。同时,要建立内外沟通协调机制。监所检察部门要主动与公诉部门建立内部沟通机制,还要依托外部沟通机制与法院协调,以形成合力来推动监督工作。
社区矫正监督方面,要同步进行。也就是说要在社区矫正人员被交付前、交付过程中及实施矫正过程履行检察监督职能。重点是解决“脱管、漏管、虚管”问题和相关协调配合机制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既可依职权主动开展,也可依当事人申请开展。需侦监、公诉、监所三个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调查摸底工作是基础,如对当地法院判轻刑的案件,监所部门可与公诉部门联合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捕后法院适用缓刑、管制等的比重。要加强审查和把关,提高检察建议采纳率,争取更好的监督效果。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方面,着眼点应于决定层面和执行环节上。具体包括案件信息报备机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监督的决定方式及其施行等,制定与之对应的法律监督配套细则。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方面,要建立信息渠道。从厘清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执行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和职权问题着手,通过建立机制打通信息渠道,探索履职方式方法。
死刑执行监督方面,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要搞准。不能把对象搞错。二是要细。程序要规范,监所检察部门刚接手这项监督工作,一定要在熟悉的过程中尽力把工作做细。三是要有预案。要认真研究死刑执行监督过程中的一些常发或偶发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预案。有预案,才有决断。四是要注意保密。
(作者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