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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耀: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
2014-10-14 22:30:44 作者:张正耀 来源:安徽日报
原标题: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两个责任”的提出,抓住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点。
 
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主体责任是基础、是前提,监督责任是服务、是保障。我们要正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切实履行好 “两个责任”,促进“两个责任”互动,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方面,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与同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一是接受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的监督”。习近平同志曾经说过:“各级领导干部要纠正那种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依法依规保护监督的意识,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事业所要求的各种监督之下”。纪委要发挥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离不开党委正确认识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各级党委及班子成员,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是对自己的爱护,养成在监督之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特别是在行使选拔任用干部权、行政审批权,以及在行使财政资金使用、固定资产运营、金融资本运作、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要权力时,更要自觉接受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二是支持监督。中央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将“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应尽责任之一。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直接决定着纪委履行监督职能的力度和成效。党委要加强对执纪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加强跟踪问效。要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撑腰壮胆,尤其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查办案件工作,领导和督促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腐败问题敢于亮剑,绝不姑息迁就。要为纪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重视和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执纪监督的“铁军”。
 
另一方面,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的过程中,要有效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协助主体。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责任务,是纪委的分内之事。纪委要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党委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反腐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正反两方面典型,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相互配合,通过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二是监督主体。既包括对下级党委的监督,也包括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既包括对行使权力、遵守党纪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也包括对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安徽省探索建立了省直部门党委(党组)和省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省纪委全会上述责述廉制度和纪委书记不定期约谈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办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作者单位为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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