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自纠错案是司法理念回归
2014-11-25 11:24:38 作者:秦平 来源:法制日报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孟宪君,一年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11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位检察官办的、距今已经9年的经济纠纷案件。
据孟宪君介绍,2005年,他被单位指派审理一起经济案件。作为该案公诉人,他认为,案件当事人高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他被迫作出了违心的起诉决定,导致二审被告人高尚被判有罪。9年来,高尚一直在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错案一直是各地司法机关一项重要的工作,从浙江“张氏叔侄案”到上海“二梅案”,再到如今备受舆论关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纠错已经成为推进司法公正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这些错案的不断纠正,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勇气;另一方面也给改进、完善司法工作以更多启示,推动司法改革和相关的司法制度建设。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范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事实上,对于多数错案,当时一些办案人员并非没有意识到,也并非没有不同意见,但是这些意见大多数都被淹没了。办案人员办错案,有的可能是因为迫于严打的压力;有的则可能像孟宪君一样迫于“有关领导”的压力。现在回过头来看,无论是严打还是领导的意图,虽然当时也许会有各种现实考量和看似“正当”的理由,但是从根本上这些都是与司法规律相悖的。从理论上说,法官和检察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独立,更重要的是思维方式和判断方式上的独立。法官检察官必须尊重法律、服从法律,而法律与党和人民的利益又是一致的,办案人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任何理由和考量都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孟宪君是一个有良知的检察官,他有勇气站出来“举报”自己曾经办过的错案,为自己当年的错误承担责任。但就是这样一个有良心、有勇气,也有专业能力的检察官,为什么还会“办错案”?由此可见法律之外的各种干扰会对一个职业法律人产生多么大的影响!不排除这些干扰,我们就不可能要求每一位司法人员都恪守职业信仰,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职业良知应该是能让大多数法律人都诚心信奉的,在此基础上才可能严格坚持职业操守。如果不是这样,那只能说明来自方方面面的各种干扰力量太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依法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制度。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能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釜底抽薪之举,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敢于干预司法活动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干预了却不留痕迹,干预了还不承担责任,即使案子办错了也可以由办案人员负责。责任不明,是很多错案在责任追究时困难重重的主要原因。
权力与责任是相对应的。有权力,就要有责任,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司法活动也是如此,谁主审谁负责,谁主诉谁负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安徽检察官退休后自我举报错案,是在当前司法机关自我纠正错案这样的大背景下出现的,相信在司法公正和司法良知的感召下,会有更多的法官、检察官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而这正是司法理念和司法精神的回归。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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