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公司犯罪需在惩治犯罪与保障经营间寻求平衡
2014-11-25 13:56:12 作者:赵秉志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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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刑法理论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公司犯罪制度,但理论和实务中尚存许多争议有待进一步研讨。公司犯罪理论的完善,不仅涉及刑法犯罪主体理论的发展,还涉及刑事责任理论、罪过理论等刑法学基础理论,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刑法上对公司这一重要市场经济主体进行有效规制,能够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法益,最终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公司犯罪问题经常在其上位概念,即“单位犯罪”下进行探讨,这是我国公司犯罪问题特殊性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犯罪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和公司制度紧密相关,需要在充分融会刑法和公司法相关理论的前提下深入研究。研究公司犯罪问题,还需要在有效惩治、预防公司犯罪与不束缚公司正当的经济行为之间不断寻求平衡点。例如,确立公司犯罪的归责根据,应当重视公司独立的犯罪主体地位,从公司制度等方面体现公司犯罪特征的因素以及从刑罚目的出发考察公司犯罪归责根据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再如,判断公司犯罪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身份特征和行为特征两个方面,还要兼顾不同的罪过形式和公司制度来判断。根据公司犯罪的成立要件,单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因为不符合“公司意志”要件的要求,因此不能将其犯罪行为作为公司犯罪处理,而应当追究相应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单个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法人为单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处理方式同上;如果该法人为一般公司形式,则可能成立公司犯罪。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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