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立 立于改革
——专家学者谈少年司法制度改革
2014-11-27 11:43:01 作者:罗书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三十载弹指一挥间,从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到今天少年法庭这一专门的审判事业,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筚路蓝缕,成果丰硕。
三十而立,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少年司法事业也迎来了它的又一个新起点。而改革,尤其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成为在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上各位代表热议的话题。
在会议间隙,几位少年司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专门就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这个话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其实,我国的很多司法改革措施都是从少年司法开始的,比如人民陪审员制度,比如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比如刑罚的非监禁化。”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他认为,应该借鉴国外经验,把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合二为一,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少年法庭案源充足,而是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在审判理念、审判方式上都具有类似的地方,比如都有社会调查和监督人制度,都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方法相通,理念相通,资源也可以共享。更重要的是,孩子是生活在家庭中的,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合二为一可以为孩子提供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总编辑牛凯也认同姚建龙的观点,他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大少审”工作格局深表赞同。他认为,除了民刑并重,还可以把一些青少年行政违法性案件的处理也纳入少年法庭的工作范围,从而加强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早期干预,把社会上那些“虞犯”的不良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全面回顾,整体谋篇,继往开来,理论先导。”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高维俭用16个字表达了他对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期待,他从福利、保护和司法三个层面阐释了他理想中的“少年法治”前景。他说,少年审判不是其他审判的附属品,而是有其独立属性的审判领域,也有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根本宗旨,要建构社会整体的少年司法保护体系,必须加强少年司法理论的开拓创新,从而为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认为,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理论研究深与浅的问题、机构改革快与慢的问题以及案件处理宽与严的问题。他最关注的是少年审判组织机构的改革问题。他说,在少年审判组织机构问题上改革到位了,就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树立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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