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衔接工作
2014-11-28 11:17:54 作者:顾顺生 来源:检察日报
根据刑诉法第258条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6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自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笔者认为,被判处上述刑罚的罪犯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就已经进入服刑期或者考验期,应当接受社区矫正。但由于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前有十日的期限,如果其未在规定的时间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就会出现一段时间的监管“空白期”,极易发生脱管、漏管等现象,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夯实交付执行工作。一方面,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对上述情形罪犯,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不仅应当书面告知其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还应当书面告知其在报到期内也应当遵守各项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同时要求其在签订报到期内服从监管承诺书、提出报到期内保证人,并对其讲清利害关系、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促使其形成或者增强报到期内的守法意识和矫改意识。另一方面,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送达、抄送法律文书前,如果不能确定在矫正期开始之日将法律文书送达、抄送到位,应当采取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该罪犯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等信息先行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并通过电话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快速掌握有关信息,以便在矫正期开始之日及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和法律监督工作。
做好报到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首先,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矫正期开始之日与社区矫正人员取得联系、核实情况,提醒其遵纪守法、按期报到等注意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鼓励其在报到期内尽量早日报到,并要求其在报到前每日电话报告所在位置、思想状况以及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其次,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准确掌握未报到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通过争取与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邻居的配合以及责令保证人履行监督义务并结合信息技术、通讯手段等措施对其进行监控,一旦与其联系不上应当立即组织追查,并根据情况提请决定机关或者居住地县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做到对未报到社区矫正人员不失控。再次,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前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进行分类管理以及是否奖惩、如何奖惩的主要依据。
完善社区矫正执行制度。一是明确交付执行阶段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国家机关的职责,保证报到期内监管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的期限减为五日,降低发生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可能性;三是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处于脱管、漏管状态的期间以及延期报到的期间不计入矫正期,促使其主动接受监管和平稳度过报到期;四是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前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及时督促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时间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监管,推动交付执行环节的规范化。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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