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完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法律规制
2014-12-03 12:08:23 作者:刘卉 来源:检察日报
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案件呈上升的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实践模式值得借鉴。主要有英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以强制执行和自我规制为特征的实践模式,以及美国和阿根廷为代表的严刑峻法和反腐败合规刚柔相济的模式。而且,国际社会出现了私营部门制定反腐败合规标准和认证系统的情况,这对国家相关立法的制定、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哪一种模式都是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二元统一论相调适的产物。基于此,第一,我国须完善反跨国公司贿赂立法体系,整合多头执法机构,设置专门的检察机构,加大刑罚和民事处罚力度。例如,可以通过刑事立法和司法措施补充完善如下内容: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增设相应罪名;进一步明确跨国商业贿赂客体范围;重点加强司法机关调查和起诉力度;借鉴美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做法,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平衡跨国商业行贿与受贿的刑事处罚,明确并提高罚金数额。第二,加强合规制度的推广,积极鼓励私营部门或内部人员参与监管。第三,深化国际合作,加强全球治理。例如,在引渡和遣返相关犯罪嫌疑人、追回涉案赃款等方面加强沟通和协调,展开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规定相应的不合作惩罚措施,以解决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以上分别据《中国法学》、《法学》,文稿统筹:刘卉)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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