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机制
2014-12-04 11:08:27 作者:魏震 来源:检察日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并指明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机制的目标、要求和路径。运行有效的两法衔接机制应是一个有机系统,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衔接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侦查机关应进一步理清执法衔接工作的理念策略,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首先,应充分认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环节衔接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环节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决定了执法衔接的必要性。刑罚与行政处罚都是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这种双重违法性决定了其责任和处罚的双重性,即既要追究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这种内在逻辑联系要求两者之间必须厘清权力边界,才能对相关违法行为在行政和刑事的界限内作出合理评价,有效发挥各自的处罚功能。
“以罚代刑屡禁不止”凸显健全执法衔接的现实必要性。当前,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商业欺诈等方面,容易诱发社会矛盾的因素和触点不断增加。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在行政执法中时有发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法公信力。这些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没有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其次,应清醒地看到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环节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环节衔接缺乏实施细则。目前,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环节衔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第310号令以及最高检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相关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原则性规定多,缺乏实施细则,刚性不足、可操作性差。二是移送标准和程序不完善。由于工作性质、标准、要求不同,行政执法机关与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认识上存在分歧,尤其是涉经济类犯罪案件,客观上对案件移送造成一定障碍。认识分歧突出表现在衔接过程中的案件定性、处理方式、证据使用与转化、移送标准等方面。三是行政机关有案不移。从实践情况看,移送案件数量与实践中一些领域犯罪案件高发的现状不符,行政机关有案不移是难点之一。地方保护、行政罚款返还机制等因素,客观上刺激了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积极性不高。行政管理机制中存在的职能交叉、重叠、权责脱节问题,亦导致相关案件移送主体缺位。四是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向被动。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移送案件后,因需要继续配合刑事侦查,完善证据,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容易消极被动。基于信息封闭、未能共享等原因,一些重大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案、环境污染案等案件,往往是出现严重后果才能进入刑事侦查的视野,充分暴露出执法衔接中存在问题。
最后,应积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环节衔接机制。一是制订执法衔接实施细则。结合执法实际,针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通过对执法标准、移送程序制订实施细则,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缩小自由裁量权,为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环节的衔接提供明确指引。二是侦查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某类涉嫌违法行为及其他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时,侦查机关可以根据邀请或主动提前介入侦查,以提高案件移送的准确率和数量。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制度。建立长期、稳定、明确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等案情通报机制,是做好执法衔接的有效手段和基础。侦查机关可以快速便捷地获得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执法动态和信息,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过程当中的犯罪问题。四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情形,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行政执法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渎职的刑事责任。五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犯罪专项活动。针对危害民生犯罪,侦查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专项打击犯罪活动。通过专项活动,结合办案,分析相关犯罪发案原因和行政监管的执法漏洞,发现执法衔接中的问题,推动衔接机制的完善。六是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加强对刑事立案环节的监督,以及查办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促使行政执法权更加规范地行使。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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