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相关制度提升批捕质量
2014-12-04 11:09:56 作者:徐立辉 来源:检察日报
逮捕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按照谦抑性原则,应当慎重适用。笔者调研发现,影响批准逮捕工作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践中一些案件,特别是重大、群体性事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过激行为等会影响办案人员的判断,造成批准逮捕案件质量不高。如有的检察人员为了规避诉讼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对某些案件选择“构罪即捕”。
针对外地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有的侦查人员出于方便诉讼考虑,以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为由,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鉴于配合等因素对这类案件有时也会作出“构罪即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侦查人员在执行中有时会因犯罪嫌疑人的健康原因而变更强制措施。这已成为一些犯罪嫌疑人逃避拘禁的一种普遍手段,也为极个别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提供了便利。此外,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诉法第72条规定可以监视居住,但法律没有对疾病的严重程度、“哺乳期”长短作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对某些仍然存在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执行逮捕。
有的院将已逮捕的案件事后是否作出不起诉或判处轻刑、适用缓刑,作为衡量批准逮捕案件质量高低的标准。但实践中随着侦查的深入,证据很有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势必会让某些已批准逮捕的案件出现不起诉或判处轻刑、适用缓刑等情形,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用考核办法来衡量批准逮捕工作质量是不科学的,不符合诉讼规律。
逮捕措施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为保证逮捕措施适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转变执法理念,正确理解逮捕功能。执法者要认识到逮捕的功能在于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等,应深刻领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严格依法办案,将该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全面推行非羁押诉讼的双向说理制度,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在办案过程中强化对非羁押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也要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使被害人了解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羁押诉讼的法律规定,并以此进行轻缓刑事政策的法律宣传,减少当事人误解,营造推行非羁押诉讼制度的良好社会环境。
引入帮教制度。对一些可能判处轻刑、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外地人犯罪案件,将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交由所在社区进行帮教,要求其参加学习和进行义务劳动,如能配合办案并及时到案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起诉后提请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
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轻微侵财案件、轻伤害案件和部分交通肇事案件,如犯罪嫌疑人有认罪和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赔偿到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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