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澄清全面从严治党上的五个认识误区
2017-03-02 10:03:57 作者:张卫钢 来源:广东工作站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要深刻理解其精髓,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纠正和转变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认识误区。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误区。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相当一部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把全面从严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划等号,感到抓全面从严治党,就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表现在“口号喊在党委,工作落到纪委”。《党章》在党的建设总体要求中明确,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五大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只是其中之一。整体推进党的五大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党的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从内容上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五位一体”;从主体上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都肩负着重要的主体责任。我们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就要在“全面”上学深悟透,只有各级和各部门的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都把“主责意识”树立起来,全面从严治党才能真正落实。

二是“党内监督就是纪委的监督”的认识误区。当前,针对党内政治生活存在的问题开展监督整改工作实践中,你会时常发现,纪委一家忙得“热火朝天”,而其他许多工作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却显得很“淡定”,冷热对比分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也是嘴上热、行动冷,讲起来认真,做起来不较真。落实党内监督工作,认识上不到位,行动上就不自觉,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就不能得到根本解决。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明确,党内监督包括: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以此构成党内监督体系。由此可见,抓好党内监督工作,仅靠纪检监察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只有上下左右一起发力,才能把党内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推进政治生态建设就是纪委的事”的认识误区。有些同志认为,一个地区或单位政治生态好不好,关键看抓“老虎”“苍蝇”多与少,简单地把政治生态状况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成效划等号。其实,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和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贯穿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全过程。对于一个地方而言,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的从政环境,仅靠纪委抓出几个“老虎”“苍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党委政府把净化政治生态的责任担起来,紧紧抓住党风政风建设这个根本,以优良清新的党风政风,引导和带动好民风和社风。同样,每个党员干部也都是政治生态的因子,既受环境影响,又同时影响着环境。培育好的政治生态,每名党员干部需要树立“从我做起”意识,让每个因子与生态系统之间,形成正向互动、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只有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大家一起努力,久久为功,才能真正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四是组织人事部门是“吏部官府”,组工干部是“管官的官”的认识误区。组织人事干部时下被不少人视为“管官的官”,既然是官,而且不是一般的官,这就了不得,干部的进退去留大权在握,操于一身。群众这样认为,是一种戏称,更是一种批评,原因是少数组织人事干部官气十足所至,然而我们一些组织人事干部也如此认同,孤芳自赏,自我陶醉,不时摆出“吏部”大员的架势,这就距党的要求相去甚远。据统计,近年来管官大员“栽”在卖官贪财的丑闻不时见诸报端,管官腐败之烈,祸虽起于疏管疏治,但价值观扭曲和认识错位偏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作为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其第一位任务是抓党的建设,其第一位的职责是管党治党之责,必须强化党的工作部门意识,只有强化“党性”站位,聚焦“党建”定位,淡化“吏部”意识,丢弃“官”本位思想,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抓组织、抓干部、抓人才,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才能真正做好新形势下的组织人事工作。

五是“组织部负责戴帽纪委负责摘帽”的认识误区。在一些基层单位和基层干部中,你时常会听到这样的顺口溜,“组织部是负责戴帽的,纪委是负责摘帽的”,“跟着组织部年年有进步”,“纪委找上门升迁没有门”,由此产生为人“戴帽”时不甘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时不愿当“主角”现象。其实,凡此种种,都是将党的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能简单化和片面化的表现,也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新形势、新要求认识不到位的表现。固然,组织部门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承办部门,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作为党的工作部门的组织部门,同样是履行党内监督职能的重要部门。组织部门的职能监督,包括组织对个人的监督,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委成员的互相监督。我们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对违纪党员干部问责追究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往往是同步并行的。也就是说,组织部门既管“戴帽”更要管“摘帽”。同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部门,主要职能是监督执纪问责,但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负有提拔任用干部的审核权和建议权,受理党员干部的控告、申诉,保护其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能。十八届党中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激浊”与“扬清”两手抓,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更要护“森林”,为党员干部解脱包袱,轻装上阵。也就是说,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上,在把好选人用人关上,在推进对党员干部的信任激励与监督问责相结合上,党的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样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这样的认识,才符合我们党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要求。

责任编辑:叶纪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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